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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乙、丙三位好友分別共有一間二樓之透天厝,每人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共有人甲未經乙和丙之同意,擅行將系爭房屋之一樓以每月 10 萬元出租給丁。試問:乙和丙得向丁主張何種權利?又乙和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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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共有物之管理與出租效力」及「債之相對性」。考生應先檢視甲的出租行為是否符合民法第820條的多數決門檻,確認其對內部共有人不生效力,再分別依物上請求權(對丁)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對甲)建構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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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數共有人未經多數決擅自出租共有物,他共有人對承租人得主張何種物上請求權,及對出租之共有人得主張何種債權請求權? 【解析】 壹、乙和丙得向丁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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