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乙、丙三兄弟集資共買 A 地,約定借名登記在甲名下,三人亦簽立協議書,確認其三人對 A 地之應有部分各 1/3,並將土地交由乙、丙二人使用。嗣甲將 A 地應有部分 1/3 登記為丙所有,卻對乙置之不理,乙乃訴請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嗣甲因不堪負擔土地稅捐,乃先去函乙,表明願將土地剩餘之應有部分全部移轉登記予乙,惟乙需負擔土地增值稅,乙未為任何表示。甲即於民國 102 年 2 月 1 日拋棄系爭土地之剩餘應有部分,並於同年 5 月 25 日移轉登記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請問甲拋棄該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效力為何?乙是否得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訴請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名義人為甲所有?(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先聯想「物權拋棄」的要件與限制(民法第764條),判斷甲的拋棄是否侵害乙基於勝訴判決所得的「法律上利益」而歸於無效。接著思考「債權人代位權」(民法第242條)與「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的連結,因甲之拋棄無效,國家取得登記即失所附麗,乙方得代位甲向國有財產署請求塗銷登記,以保全自身債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有二:一為已受勝訴判決確定應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名義人,未經權利人同意逕行拋棄所有權之效力;二為權利人得否代位原登記名義人向因拋棄而取得登記之國有財產署訴請塗銷登記。 【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