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乙、丙三兄弟集資共買 A 地,約定借名登記在甲名下,三人亦簽立協議書,確認其三人對 A 地之應有部分各 1/3,並將土地交由乙、丙二人使用。嗣甲將 A 地應有部分 1/3 登記為丙所有,卻對乙置之不理,乙乃訴請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嗣甲因不堪負擔土地稅捐,乃先去函乙,表明願將土地剩餘之應有部分全部移轉登記予乙,惟乙需負擔土地增值稅,乙未為任何表示。甲即於民國 102 年 2 月 1 日拋棄系爭土地之剩餘應有部分,並於同年 5 月 25 日移轉登記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請問甲拋棄該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效力為何?乙是否得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訴請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名義人為甲所有?(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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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及「代位權行使」的理解。思考時應先辨析甲拋棄所有權的單獨行為是否因意圖損害乙的債權而違反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致無效;接著探討在拋棄無效的前提下,乙如何透過民法第242條代位甲行使第767條的物上請求權,以塗銷不實登記並回復甲的名義,進而實現自身的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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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拋棄借名登記土地應有部分之行為是否構成權利濫用而無效?乙得否代位甲行使物上請求權,訴請塗銷國有財產署之登記?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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