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 83 年 4 月間將其因共同繼承而取得之土地之應繼分出賣予乙,雙方並約定「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乙於民國 106 年 6 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甲辦理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甲則抗辯乙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何者之主張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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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消滅時效起算點」與「附期限法律行為」之認定。考生看到「約定某事由發生後始履行」應即聯想民法第128條『請求權可行使時』之解釋;若該事由之發生繫於債務人一方且其怠於作為,須運用實務見解與誠信原則突破形式約定,認定客觀可行使之時點,最後以民法第125條及第144條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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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雙方約定「辦理繼承登記後始移轉所有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為何?甲提出時效抗辯是否有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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