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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乙、丙三人各自於民國 43 年向 A 承租土地為建築竹木造房屋,租約記載租期為一年,然非一定一年一訂,有時係數年換一次約,然逐年提高租金。迄 52 年間始未再正式訂約,然A仍行收租。92 年間至 98 年間甲、乙、丙三人之繼承人甲 1、乙 1、丙 1 三人陸續將竹木造房屋改建為磚造房屋,因 A 輾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B,渠三人改建均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迄 102 年間 B 為使用土地,主張甲 1、乙 1、丙 1 之租期早已屆滿,其得收回土地,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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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辨別租約之存續與性質(依民法第451條轉為不定期租賃),接著判斷所有權移轉對租約之影響(適用修正前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最後也是最關鍵的,須運用實務見解分析「不定期基地租賃之期限認定」,點出未經地主同意拆除改建原房屋,原租賃關係即告消滅,據此推導B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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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原定期基地租賃經默示更新為不定期租賃後,土地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是否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以及承租人未經同意將原供租賃目的之房屋拆除改建,該不定期基地租賃契約是否因而屆滿消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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