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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乙、丙三人各自於民國 43 年向 A 承租土地為建築竹木造房屋,租約記載租期為一年,然非一定一年一訂,有時係數年換一次約,然逐年提高租金。迄 52 年間始未再正式訂約,然A仍行收租。92 年間至 98 年間甲、乙、丙三人之繼承人甲 1、乙 1、丙 1 三人陸續將竹木造房屋改建為磚造房屋,因 A 輾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B,渠三人改建均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迄 102 年間 B 為使用土地,主張甲 1、乙 1、丙 1 之租期早已屆滿,其得收回土地,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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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基地租賃與房屋改建的實例題,應先利用「默示更新」與「買賣不破租賃」確立當事人間的租賃關係是否成立與存續。接著切入核心爭點:實務見解認為「未定期限之基地租用,其存續期間以『原房屋之通常使用期限』為準」,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拆除改建,並無法延長租賃期限,以此判斷租約是否已消滅及地主能否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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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B 得否主張基地租賃關係已消滅,並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承租人之繼承人返還土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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