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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乙、丙三人各自於民國 43 年向 A 承租土地為建築竹木造房屋,租約記載租期為一年,然非一定一年一訂,有時係數年換一次約,然逐年提高租金。迄 52 年間始未再正式訂約,然 A 仍行收租。92 年間至 98 年間甲、乙、丙三人之繼承人甲 1、乙 1、丙 1 三人陸續將竹木造房屋改建為磚造房屋,因 A 輾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B,渠三人改建均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迄 102 年間 B 為使用土地,主張甲 1、乙 1、丙 1 之租期早已屆滿,其得收回土地,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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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判斷本件租地建屋契約已因「默示更新」轉為不定期租賃,並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新地主繼續存在。核心關鍵在於承租人「未經同意將竹木造改建為磚造」,應運用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2987 號判例)指出不定期基地租賃以「原約定材質之房屋不堪使用時」視為期滿,承租人片面改建屬違背租約,出租人有權主張期滿或違約終止並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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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定有期限之租地建屋契約轉為不定期租賃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更建築材料改建房屋,新地主得否主張租約已屆滿或違約而收回土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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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地租賃與不定期限
💡 基地租賃轉不定期後,其期限至房屋不堪使用止,擅自改建構成違約。
  • 依民法第451條,租期屆滿出租人仍收租且未反對,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 依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租賃關係對B繼續存在。
  • 實務51台上2987見解,基地租賃不定期限,至房屋不堪使用時屆滿。
  • 擅自改建房屋結構違反民法第438條及土地法第103條,出租人得終止。
🧠 記憶技巧:默示更新變不定期,買賣不破租賃續;不堪使用租期滿,改建違約必收地。
⚠️ 常見陷阱:誤以為不定期租賃即無期限,忽略實務認基地租賃受限於原建物「不堪使用」之目的限制。
買賣不破租賃適用範圍 土地法103條法定收回理由 租賃物之默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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