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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乙、丙三位好友分別共有一間二樓之透天厝,每人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共有人甲未經乙和丙之同意,擅行將系爭房屋之一樓以每月 10 萬元出租給丁。試問:乙和丙得向丁主張何種權利?又乙和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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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區分「債權行為相對性」與「共有物管理法則」。甲、丁間之租賃契約雖有效,但甲未取得共有人多數同意(民法第820條),該租約對乙、丙不生效力。據此推導乙、丙對丁可主張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821條),對甲則可透過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不法管理請求返還租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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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未經多數決擅自出租共有物特定部分,該租約效力為何?其他共有人得分別向承租人及出租之共有人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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