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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乙、丙三位好友分別共有一間二樓之透天厝,每人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共有人甲未經乙和丙之同意,擅行將系爭房屋之一樓以每月 10 萬元出租給丁。試問:乙和丙得向丁主張何種權利?又乙和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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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區分「債權行為相對性」與「共有物管理法則」。甲、丁間之租賃契約雖有效,但甲未取得共有人多數同意(民法第820條),該租約對乙、丙不生效力。據此推導乙、丙對丁可主張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821條),對甲則可透過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不法管理請求返還租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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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未經多數決擅自出租共有物特定部分,該租約效力為何?其他共有人得分別向承租人及出租之共有人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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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擅自出租之效力
💡 共有人未經多數決出租共有物,對外無權占有,對內權利競合。
  • 甲丁租約基於債權行為有效,但管理行為違反民法第820條第1項,對乙丙不生效力。
  • 乙丙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與第821條,請求丁將房屋返還予全體共有人。
  • 乙丙對甲可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184條侵權行為及177條第2項不法管理。
  • 實務見解認為不法管理可請求「實際租金利益」,不當得利則為「相當於租金之損害」。
🧠 記憶技巧:對丁:管理不合、返還共有;對甲:不當、侵權、不法管,按比例討。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甲丁租約因無權處分而無效(注意債權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或遺漏不法管理之主張。
共有物之處分與管理 無權處分與負擔行為 民法第821條回復共有物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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