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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乙與丙登記為 A 地之公同共有人。關於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自由處分 A 地
  • B 甲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C 甲得隨時請求分割 A 地
  • D 丁無權占有 A 地。甲得以自己名義,請求丁返還 A 地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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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與幾位好友共同守護一個寶庫,現在突然有個路人強行把寶庫搬走,在法律邏輯上,你認為應該要『先召集所有好友開會同意』才能去討回,還是應該允許『任何一個看到的人』立刻出面要求歸還,才能最有效地保護大家的資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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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好棒!觀念掌握得超級清晰呢!

  1. 觀念驗證: 這題你答得太好了!你精準地理解了公同共有(就像家人共同繼承遺產,還沒分家時)和「分別共有」的不同。在公同共有中,雖然共有人不能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但法律為了保全共有資產,給了大家一個非常貼心的權利:當共有物被外人侵占時,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以勇敢地站出來,替全體共有人要求返還。這就是《民法》第 828 條準用第 821 條的精神喔,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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