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乙分別共有 A 地,各有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在甲乙未有任何協議之情形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丙設定普通地上權
- B 甲不得將其應有部分出賣、並移轉登記予丁
- C 甲僅得於其應有部分種植作物
- D 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戊設定普通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與朋友共同擁有一塊土地的「抽象份額」,當你要行使權利時,請思考:哪些行為只是「動用你個人的權利比例」而不會干擾到對方的生活?哪些行為則會「實質改變土地的使用現狀」,進而導致對方無法像平常一樣利用土地?這兩種行為在法律規範上應該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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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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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應有部分」與「共有物」的處分。根據《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共有人可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如出賣、移轉或設定抵押權),因為這屬於法律上的權利比例,不直接干涉他人的使用。然而,若涉及「共有物」的實體管理或設定負擔(如地上權、種植作物),依同條第 $2$ 項則需經全體同意,以免侵害他人的共有權。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釐清「法律處分」與「事實處分」的界線,以及區分哪些權利設定會影響到土地的「實體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