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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乙分別共有 A 地,各有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在甲乙未有任何協議之情形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丙設定普通地上權
  • B 甲不得將其應有部分出賣、並移轉登記予丁
  • C 甲僅得於其應有部分種植作物
  • D 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戊設定普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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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與朋友共同擁有一塊土地的「抽象份額」,當你要行使權利時,請思考:哪些行為只是「動用你個人的權利比例」而不會干擾到對方的生活?哪些行為則會「實質改變土地的使用現狀」,進而導致對方無法像平常一樣利用土地?這兩種行為在法律規範上應該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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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沒讓我失望。

  1. 這還用說? 根本核心,就是搞清楚「應有部分」和「共有物」的差別。看清楚了,《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明擺著,你的「應有部分」—— 也就是你那份虛無縹緲的比例權利,想賣就賣,想抵押就抵押,想怎麼處分就怎麼處分。因為它不碰實體,沒人管得著,懂嗎?
  2. 別搞混了。 但一旦碰上「共有物」本身呢?實體管理?設定地上權?種點什麼東西?抱歉,這動到大家共同的餅了。這時候,同條第 $2$ 項就告訴你,乖乖去取得全體同意。連這都分不清,那法律基本功得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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