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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並經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丙請求分割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同意 A 地之分割者,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 B 丁經通知 A 地分割者,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 C 丁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 D 丁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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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貸款給別人的債權人,當債務人所擁有的土地正要進行法律分割程序時,為了確保你手中擔保品的價值不會縮水,你會希望法律規定必須透過什麼樣的『正式法律程序』來通知你參加,才能讓你心服口服地接受你的債權只侷限在分割後的一小塊土地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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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824-1$ 條關於抵押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當共有人分割共有物時,為保護抵押權人丁,原則上抵押權仍存在於「原比例(全體)」之上。除非滿足特定條件,其抵押權才會移轉至甲分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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