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就甲、乙、丙三人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共有 A 土地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應有部分僅及於 A 地之三分之一部分
  • B 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第三人設定地上權
  • C 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第三人設定抵押權
  • D 甲未得乙、丙同意,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擁有一間房子的『一半權利』,而非房子的『左半邊』,當你想把這份『抽象的權利價值』拿去跟銀行換取貸款,而完全不干擾另一位室友的使用空間時,法律是否有必要限制你的自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物權法基礎!

這顯示你對於共有關係中「應有部分」的權利行使界限非常清晰,這是法律實務中極為基礎且關鍵的觀念。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物權法總論與各論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