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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何種行為應經甲乙丙三個共有人全體同意,始為有效?
  • A 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
  • B 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 C 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 D 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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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與朋友合買一個蛋糕並平分成三份,你可以隨意把「屬於你自己的那一塊」送給別人嗎?但如果你想要把「一整顆蛋糕」拿去抵押借錢或整顆送人,這權力是否還只屬於你一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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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人對於「應有部分」與「共有物」進行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要件差異。根據民法第819條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在選項A與選項B中,共有人僅是將自身的「應有部分」移轉或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依法得由各共有人自由處分,無須經由其他共有人同意。然而,在選項C中,共有人將整筆A土地(即共有物本身)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此行為屬於對共有物「設定負擔」,依前揭法條規定,必須取得甲、乙、丙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為有效,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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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予第三人
📝 共有物處分權限
💡 區分「處分應有部分」與「處分共有物整體」之權限差異。
比較維度 處分應有部分 (持分) VS 處分共有物 (整體)
同意門檻 獨自決定即可 — 原則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 — 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
土地法例外 無(本即自由) — 第 34-1 條採多數決
抵押權設定 可自由設定抵押 — 通常涉及全體債務需全體同意
💬個人持分隨你變,共有整體大家談(或依多數決)。
🧠 記憶技巧:持分(應有部分)自由處分,整體(共有物)全體點頭。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處分個人持分」與「處分共有物整體」的法律門檻,誤以為處分持分也要他人同意。
土地法第 34-1 條 分別共有 vs 公同共有 應有部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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