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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8 題

8 甲乙丙丁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 A 地出賣給戊並為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係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 D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移轉行為亦受其影響而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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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共有土地的其中幾位持有人想要出售整塊土地,但有一位持有人堅持反對,為了避免土地因為少數人反對而難以開發利用,法律在《土地法》中特別設定了什麼樣的「門檻」機制?請回想這個機制對「人數」與「持分比例」分別有什麼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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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土地處分多數決
💡 土地法為民法特別法,滿足特定門檻即可處分共有地。
比較維度 民法(普通法) VS 土地法(特別法)
處分門檻 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人數與持分皆過半
適用範圍 一般動產或不動產 僅限土地或建築物
法律效力 未全體同意則效力未定 達標即為有效處分
💬土地法為加速土地開發,採多數決制,打破民法全體同意之限制。
🧠 記憶技巧:人數過半持分半,三分之二更簡單,處分有效沒困難!
⚠️ 常見陷阱:容易誤套用民法第 819 條「處分需經全體同意」的觀念,忽略土地法的特別規定。
優先購買權 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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