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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公同共有人
  • B 共有人得自由移轉處分其應有部分予第三人,不必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 C 共有人間約定不得自由處分應有部分者,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 D 應有部分之處分,可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之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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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共同擁有一件物品,但權利是『分開計算』的(分別共有)。如果你只是想把自己手裡的那份『抽象比例』賣掉,而不影響對方繼續持有他那份比例,法律上應傾向保障你的財產處分自由,還是賦予對方干涉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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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物權法核心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析分別共有中「應有部分」的自由處分原則,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概念紮實且清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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