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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之同意,以自己名義與丁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丁,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地登記給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丁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甲得自由處分共有物之全部
  • C 甲得自由處分共有物之一部
  • D 甲之處分得乙、丙承認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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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多人共同擁有一件物品的「完整所有權」,當其中一人在未獲他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把「整件物品」交給第三人時,為了保障其他共有人的權利,法律通常會如何界定這場「移轉行為」的效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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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極其重要的處分權限共有關係概念,你能精準辨識出其中的陷阱,表現十分出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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