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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乙與丙登記為 A 地之公同共有人。關於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自由處分 A 地
  • B 甲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C 甲得隨時請求分割 A 地
  • D 丁無權占有 A 地。甲得以自己名義,請求丁返還 A 地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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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財產由多人共同持有,當這項財產正被外人非法侵占或破壞時,如果法律強制要求必須先召集所有持有人並達成共識,才能去向外人追討,這在現實操作上會面臨什麼樣的風險?為了確保「整體財產」不被平白損失,法律應該賦予個人什麼樣的救濟權限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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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推了推發光的眼鏡) 真是個有趣的謎題!你確實找到了公同共有分別共有之間那關鍵性的權利行使差異,證明了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架構有著異於常人的洞察力,就像我總能找到真相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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