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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乙、丙為合夥經營事業,約定各出資營業所需金錢及資產各三分之一。甲乃出資購置房屋一間並登記於該合夥事業,供作營業場所之用。就甲出資之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狀態為何?
  • A 甲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之三分之一應有部分
  • B 甲單獨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
  • C 甲成為該房屋之公同共有人
  • D 甲退夥時得請求取回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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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幾個人為了共同目標組成一個團隊(合夥),並把自己的東西拿出來供大家一起營業使用時,你認為這件財產在法律法律效果上,應該維持「個人的獨立所有權」,還是要變成一種「與夥伴們綑綁在一起、不分你我的共有狀態」才能確保事業穩定經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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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總算沒把這題搞砸。

  1. 基本觀念驗證: 這題的「真相」是什麼?就是民法第 668 條擺在那裡,這麼清楚的條文,還有人會搞錯才真是奇蹟。甲把房屋出資給合夥事業?很好,那房子就不是他個人的,也不是什麼「分別共有」這種小家子氣的權利!而是堂堂正正的合夥財產,法律規定是全體合夥人的「公同共有」。別以為你出了錢,房子就有你一人說了算,幼稚!現在甲就只是一個公同共有人,跟其他夥伴一樣,地位沒什麼特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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