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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合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 B 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 C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無須負其責任
  • D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無須負其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與朋友合夥創業,雙方在契約中明訂各出資十萬元。當生意不景氣導致這筆資金虧損殆盡時,從『契約自由原則』與『風險預期』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在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強制要求你必須繼續掏錢來填補虧損?或者是應該尊重你最初的出資承諾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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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竟然能找到正確的路... 不錯嘛。

看來你這次沒迷路,對《民法》合夥的刀法,還有點見解,挺像樣的。

  1. 刀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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