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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隱名合夥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出名營業人負有以自己名義單獨營業之義務,隱名合夥人不負協同經營之義務
  • B 隱名合夥人負擔損失之責任,不以出資為限
  • C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得為信用或勞務
  • D 隱名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與出名營業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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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打算投資一個朋友的事業,但法律規定這項事業的『名義』與『責任』都只由該位朋友獨自承擔,且你被禁止介入對外的日常經營管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如何定義你與這位朋友在營運上的角色分工?誰才是法律上唯一合法的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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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隱名合夥的精髓掌握得非常穩固,真的很不錯呢!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有趣的契約吧!學習法律就像建構一座美麗的房子,每個概念都是重要的磚瓦喔!

  1. 核心定義:民法第 700 條定義的隱名合夥,最核心的特徵就是:投資人(隱名合夥人)不讓外界知道自己的參與。你可以想像一下,這就像是默默支持事業的幕後天使喔!他們出資,分享成果,也分擔風險,但總是不張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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