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隱名合夥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出名營業人負有以自己名義單獨營業之義務,隱名合夥人不負協同經營之義務
- B 隱名合夥人負擔損失之責任,不以出資為限
- C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得為信用或勞務
- D 隱名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與出名營業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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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打算投資一個朋友的事業,但法律規定這項事業的『名義』與『責任』都只由該位朋友獨自承擔,且你被禁止介入對外的日常經營管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如何定義你與這位朋友在營運上的角色分工?誰才是法律上唯一合法的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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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隱名合夥(Silent Partnership)**的核心法律特徵!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考生對於合夥法律關係中「對外行為權限」與「責任歸屬」的辨析能力。
隱名合夥的經營與責任關係
在隱名合夥中,法律關係呈現高度的「不對稱性」。依據《民法》第 704 條,合夥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對外也由其獨自負擔權利義務,因此隱名合夥人既無權也不負協同經營的義務,這正是選項 (A) 正確的原因。相較之下,隱名合夥人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依據第 703 條,其負擔損失僅以出資額為限,且對外不與出名營業人負連帶責任(除非有第 705 條表見出名營業人之情形),這說明了 (B) 與 (D) 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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