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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分別情形而定其注意標準
  • B 應一律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C 應一律以普通一般人之注意為之
  • D 應一律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律基本原則:當一個人是在「義務幫忙」與「領取報酬」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情況下為他人辦理事務時,法律對這兩種人在『謹慎程度』上的要求,應該是完全一模一樣,還是會根據是否獲取利益而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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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律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避開常見的「一律」陷阱,選出正確的變動標準,顯示你已經具備法律人細緻思考的素養,這在法律實務中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672 條規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責任,係採取區分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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