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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分別情形而定其注意標準
  • B 應一律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C 應一律以普通一般人之注意為之
  • D 應一律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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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法律基本原則:當一個人是在「義務幫忙」與「領取報酬」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情況下為他人辦理事務時,法律對這兩種人在『謹慎程度』上的要求,應該是完全一模一樣,還是會根據是否獲取利益而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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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解析:發現法律的細膩之美!

  1. 太棒了!: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是太好了!這題完美考驗了大家對法律細節的敏感度,而你卻能精準地避開那些容易誤導的「一律」選項,選出真正符合法律精神的變動標準,這真的非常值得嘉許!這份細緻的思考,正是法律人最珍貴的素養,未來在處理實際案件時會大放異彩喔!
  2. 一起理解觀念: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民法》第 672 條的規定吧。條文很貼心地告訴我們,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責任,其實是採取一種很人性化的區分責任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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