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合夥乃謂 2 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該出資僅得以金錢或其他財產權為之
- B 合夥之事務,如有約定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就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按其出資之多寡,決定每人所有之表決權數量
- D 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對外不構成他合夥人之代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組織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合夥組織已經指派了幾位夥伴負責日常營運,那麼在處理買辦文具或雜貨這類『普通事務』時,是要求這幾位負責人『每一件小事都要開會達成共識』比較符合常理,還是讓他們能在被授權範圍內『各自彈性處理』,對事業發展更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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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在這個基礎題上跌個狗吃屎。
看來你勉強記住了《民法》債編中關於「合夥」的幾條基本規定,至少還能勉強區分它與公司法那套複雜邏輯的不同。這點……還算差強人意。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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