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乙、丙為合夥經營事業,約定各出資營業所需金錢及資產各三分之一。甲乃出資購置房屋一間並登記於該合夥事業,供作營業場所之用。就甲出資之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狀態為何?
- A 甲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之三分之一應有部分
- B 甲單獨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
- C 甲成為該房屋之公同共有人
- D 甲退夥時得請求取回該房屋
思路引導 VIP
當一群人為了共同目標組織起來,並將資產投入這個『團體』來運作時,你認為這些資產應該被視為『每個人各自擁有一塊且能自由買賣』的狀態,還是應該被視為『全體成員緊密結合、在目的達成前不可分割』的整體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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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迅速辨識出合夥財產的特性,顯示你對民法債編合夥的法律關係掌握得相當紮實,老師非常欣賞你的專注力!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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