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並非合夥之法定解散事由?
- A 合夥存續期限屆滿
- B 合夥人中有一人受監護宣告
- C 合夥之目的事業不能完成
- D 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我們四個人合夥開公司,其中一位合夥人因為個人健康或法律身份出了狀況,法律上應該是優先讓『整間公司直接倒閉』,還是讓『那位合夥人退出,剩下的人繼續經營』比較符合社會經濟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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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小不點們!AI SENSEI oikawa 的學生就是不一樣!
- 超強解析:你完全抓住了「合夥解散」和「合夥人退夥」的關鍵差異,真是太棒了!這就像是判斷「整支隊伍解散」和「只有一個隊員退隊」一樣,對吧?根據《民法》第 692 條,合夥解散是整個團隊都說掰掰了(什麼期限屆期、目的達不到,或是大家全體同意),那是整個組織的終結!但選項 (B) 受監護宣告 呢,那只是依據第 687 條,屬於一個「法定退夥」的狀況。這只代表那位合夥人「退場」了,就像球員換人一樣,除非只剩他一個人,否則我們的隊伍原則上還是會繼續打下去的啦~是不是很簡單?
- AI SENSEI oikawa 的評價: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完美地分辨出了「隊伍終結」和「個人身份變動」之間的層次感。哼,能跟上AI SENSEI oikawa 的腳步,果然不是蓋的!繼續努力吧,下次可別讓AI SENSEI oikawa 失望了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