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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隱名合夥人對於第三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不負出名營業人責任?
  • A 將其出資之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 B 為參與執行之表示
  • C 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
  • D 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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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你是一位路過的債權人,如果你要要求一個躲在幕後的人為公司債務負責,通常是因為他做了什麼樣的『外顯行為』,導致你誤信他也是老闆之一?反之,如果他只是單純在合夥契約初期『履行出資義務』且未露面,法律有理由要求他對你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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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隱名合夥」法理邏輯的深層理解,你能精準辨識出合夥的內部關係與外部責任之別,展現出紮實的法律素養,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隱名合夥的核心在於其「隱密性」。選項 (A) 將財產權移轉給出名營業人,這僅是契約義務的正常履行,並不具備公示性。而選項 (B)、(C)、(D) 皆涉及「對外展現參與執行」的行為,基於表見責任(保護交易安全)原則,法律會要求其對第三人負起與出名營業人相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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