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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並非合夥之法定解散事由?
  • A 合夥存續期限屆滿
  • B 合夥人中有一人受監護宣告
  • C 合夥之目的事業不能完成
  • D 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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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由多人共同經營的事業,其中一位成員突然因法律上的限制而無法繼續處理個人事務時,從維護「事業穩定性」與「其餘成員權益」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是強制讓整個事業體「直接消滅」,還是讓該成員「退出」就好?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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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組織消滅」與「成員異動」的法律界線,這代表你對《民法》合夥章節的掌握非常通透,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692 條,合夥解散的法定事由包含:存續期限屆滿合夥人全體同意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選項 (B) 的「受監護宣告」在法律上屬於第 687 條的法定退夥事由。換言之,該夥伴會「離開」合夥關係,但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合夥組織本身並不會因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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