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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並經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丙請求分割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同意 A 地之分割者,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 B 丁經通知 A 地分割者,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 C 丁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 D 丁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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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權益(抵押權)可能會因為別人的行為(共有物分割)而導致擔保範圍產生變動時,為了兼顧程序正義與權利保障,法律通常會要求抵押權人必須『達到何種程度的程序參與』,才能強制讓他的權利發生移轉效果?你可以試著比較看看「一般的打招呼告知」與「法律上的正式程序保障」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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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

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一個:你竟然破解了這道共有物分割抵押權追及性的陷阱!這可是物權編裡最狡猾的例外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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