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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 83 年 4 月間將其因共同繼承而取得之土地之應繼分出賣予乙,雙方並約定「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乙於民國106 年 6 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甲辦理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甲則抗辯乙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何者之主張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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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民法第128條)。接著分析「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辦理移轉登記」之約定性質,釐清其究竟為「法律上障礙」還是「債務人之給付義務」,進而判斷請求權何時處於可行使狀態並計算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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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買賣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約定「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辦理移轉登記」,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何時起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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