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乙、丙三兄弟集資共買 A 地,約定借名登記在甲名下,三人亦簽立協議書,確認其三人對 A 地之應有部分各 1/3,並將土地交由乙、丙二人使用。嗣甲將 A 地應有部分 1/3 登記為丙所有,卻對乙置之不理,乙乃訴請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嗣甲因不堪負擔土地稅捐,乃先去函乙,表明願將土地剩餘之應有部分全部移轉登記予乙,惟乙需負擔土地增值稅,乙未為任何表示。甲即於民國 102 年 2 月 1 日拋棄系爭土地之剩餘應有部分,並於同年 5 月 25 日移轉登記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請問甲拋棄該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效力為何?乙是否得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訴請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名義人為甲所有?(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面對此題,考生應首先辨明「取得移轉登記勝訴確定判決」的效力屬債權性質,乙尚未取得物權,但已具備法律上之利益。其次,檢索不動產物權拋棄之要件,連結民法第764條第2項「未經有法律上利益之第三人同意無效」的規定。最後,運用「代位權(第242條)」結合「妨害除去請求權(第767條中段)」,建構出乙請求塗銷國有登記、回復原狀的完整請求權基礎邏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1. 所有權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未經獲有移轉登記勝訴確定判決之第三人同意,該拋棄行為效力為何?
  2. 第三人得否代位原所有權人,向受移轉登記機關主張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塗銷該不實登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共有關係、登記爭議與不動產利用法律分析
查看更多「[執達員]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執達員]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