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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於民國 83 年 4 月間將其因共同繼承而取得之土地之應繼分出賣予乙,雙方並約定「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乙於民國 106 年 6 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甲辦理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甲則抗辯乙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何者之主張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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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民法第128條)」。看到附條件或前提義務的給付約定,應先思考該前提義務(辦理繼承登記)是否為債務人可單方控制;既然買受人(債權人)得依法訴請或代位辦理,客觀上即無行使權利的法律障礙,故時效應自契約成立時起算,進而推算是否罹於15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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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買賣約定「辦妥繼承登記後始辦理移轉登記」,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出賣人主張時效抗辯是否有理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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