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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3 題

甲詐騙乙,使乙將其所有動產廉價出售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丙並非為詐騙之人,乙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B 僅於丙明知甲詐騙乙時,乙始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C 丙可得而知甲詐騙乙時,乙即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D 無論丙明知或可得知甲詐騙乙,乙皆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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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你是法官,當一名受害者被外人蒙騙而簽下契約時,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完全不知情且謹慎的買方」,還是也該保護「雖然不知情但對詐騙行為視而不見、或稍加注意就能發現不對勁的買方」?在保障『交易安全』與『公平正義』的槓桿上,該如何界定買方應負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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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第三人詐欺」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詐欺行為若是由第三人(甲)所為,僅在相對人(丙)「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即有過失而不知)時,受詐欺之表意人(乙)始得撤銷其意思表示。這是為了在保護受詐欺者與維護交易安全**、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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