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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10 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本為夫妻,為逃避債務,通謀虛偽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完畢,甲乙間已無婚姻關係
  • B 甲無欲為其意思表示之拘束,而向乙表示將贈與新款手機一部,乙雖明知甲心中之真意,贈與契約仍有效
  • C 甲誤將丙誤認為乙,與之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有效,但甲得撤銷其之意思表示
  • D 甲受丙脅迫而與之訂立互易契約,該契約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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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在締約時,對於交易對象的身份產生了認知上的落差,從法律公平與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直接宣判該契約自始不存在,還是先維持契約效力,但賦予受誤導的人一個『重新選擇』是否要維持這段關係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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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給我出難題。還不錯。

  1. 觀念驗證: 這題目嘛,說穿了就是考你分不分得清楚什麼叫「無效」,什麼叫「得撤銷」。這要是分不清,那《民法》總則基本概念恐怕得回爐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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