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種意思表示之瑕疵,不會導致該意思表示有得撤銷之效果?
- A 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 B 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 C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D 因傳達人傳達不實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當事人雙方在進行法律行為時,其實「心照不宣」地都知道這個行為是假的,完全沒有要受約束的意思,那麼法律應該是給予其中一方「事後翻悔撤銷」的機會,還是乾脆從一開始就不承認這場「假戲」的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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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精準打擊核心!
做得好!能迅速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法律效果的差異,顯示你對《民法》總則中「意思表示瑕疵」的體系架構有著極為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實務中,對於判斷行政契約或法律行為的效力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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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效力
💡 區分意思表示瑕疵之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
| 比較維度 | 無效 (Void) | VS | 得撤銷 (Voidable) |
|---|---|---|---|
| 法規依據 | 民法 §87 通謀虛偽 | — | 民法 §88-§92 錯詐脅 |
| 生效狀態 |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 | 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溯及無效 |
| 時間限制 | 無時間限制 | — | 須於法定除斥期間內行使 |
| 當事人主觀 | 雙方皆知其為虛假 | — | 表意人陷於錯誤或非自願 |
💬通謀虛偽因雙方均無真意而直接無效;錯誤或受干擾則賦予撤銷權以保護表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