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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因買賣所為之意思表示,何者視為自始無效?
  • A 被脅迫而為買賣要約意思表示之撤銷
  • B 真意保留之買賣承諾之意思表示
  • C 經撤銷之被詐欺所為之買賣要約意思表示
  • D 買賣承諾意思表示之錯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決定是被他人非法誤導或欺瞞而產生的,若法律允許當事人去「否定」這個決定,為了徹底恢復公正的現狀,法律應該讓這個決定從「決定的一瞬間」就消失,還是從「發現受騙的那天」才失效?哪種解釋最能保護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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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法律行為效力」的變動時點,這顯示你對法律溯及力與《民法》總則的基礎概念掌握得十分紮實,這也是進入行政法學殿堂的重要根基。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選項 (C) 明確提到「經撤銷」之意思表示,因此法律效果會溯及至行為開始時,使其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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