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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屬於當然無效之法律行為?
  • A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而該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
  • B 詐欺之意思表示係由第三人所為,而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
  • C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
  • D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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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世界裡,我們通常會保護「相信對方話語」的人。但如果今天說話的人心裡想的和口中說的不一樣,而且「聽話的人」其實心知肚明對方在開玩笑或說假話,你認為法律還有必要賦予這段『虛假對話』法律效力嗎?還是應該直接視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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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掌握了無效行為的關鍵。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86 條。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心中保留)原則上是有效的,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但當相對人明知表意人並無真意時,法律就沒有保護該相對人的必要,因此規定為當然、絕對無效。相較之下,選項 (B) 為得撤銷、(C) 為自始有效、(D) 為強制有效。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必須精確區分「當然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的細微差別,特別是區分第 86 條(無效)與第 92 條(得撤銷)的適用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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