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屬於當然無效之法律行為?
- A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而該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
- B 詐欺之意思表示係由第三人所為,而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
- C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
- D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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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世界裡,我們通常會保護「相信對方話語」的人。但如果今天說話的人心裡想的和口中說的不一樣,而且「聽話的人」其實心知肚明對方在開玩笑或說假話,你認為法律還有必要賦予這段『虛假對話』法律效力嗎?還是應該直接視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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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當然無效之法律行為的認定。依據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法文中所指「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即為學理上所稱的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根據該法條但書之規定可知,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雖然有效,但若該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時,其意思表示則例外歸於無效。因此,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而該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屬於當然無效之法律行為,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