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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 題

關於意思表示之解釋、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以與交易慣行不同之意思為解釋時,限於對話人知其情事或可得而知,否則仍不能逸出交易慣行之意義
  • B 表意人縱有表示,但內心之真實意思,若為相對人所明知者,則認為應以其內心真實意思為主,其表達於外部之意思表示,違反內心意思,不應使其發生效力
  • C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僅適用於法律行為
  • D 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善意第三人,係指對於新取得之財產上權利,因虛偽之意思表示而必受變動之人,包含雙方當事人之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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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要保護「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如果兩個人演了一場戲(虛偽表示),法律要特別伸手保護的「第三人」,是所有受到間接影響的人(例如原本就存在的債主),還是那些「因為相信了這場戲的表面假象,進而針對該特定財產投入交易資源」的人呢?這兩者對「信賴保護」的需求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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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你對《民法》總則中「意思表示」的細微差別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對法條與實務見解有深入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在於,《民法》第 87 條所保護的善意第三人,必須是針對該標的物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因信賴該虛偽表示而新取得財產上權利的人。一般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僅有一般擔保請求權,並非針對特定標的物取得新權利,故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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