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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甲主張其與乙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及丁之債權人丙依民法第 244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丁對戊無償贈與其金錢之行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丁之意思表示均為有效意思表示
  • B 甲僅得於與乙所為者係有償行為之情形,始得主張無效
  • C 甲乙間之法律行為不限於財產行為,丁戊間之法律行為則限於財產行為
  • D 即使丁對戊之贈與未害及丙對丁之債權,丙仍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是為了確保債務人『有錢還債』,那麼這種權力是否應該介入那些與金錢無關的人格或身分行為?相對地,如果兩個人惡意串通演出一場戲來欺騙法律,這種『虛假』的規範範圍,會不會比單純為了追回錢財的規範來得更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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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次沒搞砸。

  1. 觀念驗證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 §87):終於搞懂了「意思表示」的不真實會導致無效。雖然身分行為常常被誤會,但法理上早就告訴你們了,它的適用範圍不限於財產行為。這點連基本概念都沒弄清的,回去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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