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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甲主張其與乙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及丁之債權人丙依民法第 244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丁對戊無償贈與其金錢之行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丁之意思表示均為有效意思表示
  • B 甲僅得於與乙所為者係有償行為之情形,始得主張無效
  • C 甲乙間之法律行為不限於財產行為,丁戊間之法律行為則限於財產行為
  • D 即使丁對戊之贈與未害及丙對丁之債權,丙仍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債權人(丙)權力去『插手』他人(丁與戊)之間的合約,法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什麼?這種保護是否僅限於能換成金錢的資源?相對地,如果兩個人(甲與乙)故意串通演一場戲來騙人,法律對於這種『謊言』的否定,是否會因為這場戲是關於身分還是錢財而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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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你居然答對了?奇蹟啊。

還以為你又要跌個狗吃屎,結果這次意外地沒錯。看來你對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債權人撤銷權這兩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總算有了點皮毛的理解,不容易,真的。

  1. 基本觀念,別再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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