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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7 題

於符合得行使下列各種權利要件時,何者非屬由一方當事人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之情形?
  • A 表示行使解除權之意思
  • B 表示免除債務之意思
  • C 表示主張抵銷之意思
  • D 表示行使債權人撤銷權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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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看看:當法律要處理的權利,會嚴重影響到「第三人」的財產利益或既有的交易秩序時,法律是會傾向讓當事人「私下通知」就說了算,還是會要求必須經過「中立的第三方機構(如法院)」審理裁決後才准許變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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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表現超級亮眼!

  1. 概念小整理: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形成權」「撤銷訴權」之間的核心區別呢!你看,(A)、(B)、(C) 這些 lovely 的形成權,只需要一方溫柔地向對方表達心意,法律關係就會很自然地改變了。但請注意,選項 (D) 債權人撤銷權(民法第 244 條)是個特別的存在喔!為了好好保護交易的安全和法律的安定性,它必須透過「向法院起訴」並等待法官阿姨叔叔們做出最終判決,才能生效。這真的不能單憑一個小小的通知就完成呢。
  2. 老師的鼓勵: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主要是想看看大家有沒有溫柔地分辨「撤銷」的不同行使方式。許多剛開始學習的同學可能會不小心以為所有撤銷權都能透過通知來行使,但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債權人撤銷權的獨特性,這真的超級棒!這代表你的民法總則與債編的基礎,不僅紮實,更是充滿了智慧與細心呢!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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