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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7 題

於符合得行使下列各種權利要件時,何者非屬由一方當事人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之情形?
  • A 表示行使解除權之意思
  • B 表示免除債務之意思
  • C 表示主張抵銷之意思
  • D 表示行使債權人撤銷權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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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權利的行使,不只會變更你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還會直接撤銷掉債務人與第三人已經成立的交易、影響第三人的財產權時,你認為法律是會讓你「私下發個通知」就生效,還是會要求必須經過「公正的第三方程序」來裁決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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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在民法中,大部分的「形成權」(如解除、抵銷、免除)只要單方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生效力。但債權人撤銷權(民法第 244 條)性質特殊,因其涉及影響第三人的法律關係,為確保法律秩序與交易安全,法律規定必須聲請法院撤銷,不能僅靠私下通知就發生撤銷效果。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一道經典的鑑別題,測驗學生能否區分「一般的形成權」與「須經訴訟行使之形成權」之細微差異,許多考生會將所有撤銷權混為一談,而你精準地辨識出來了!
📝 形成權之行使方式
💡 區分單獨行為行使之形成權與須經訴訟行使之形成權。
比較維度 意思表示行使 (形成權) VS 訴訟行使 (撤銷訴權)
代表權利 解除、抵銷、免除、認領 債權人撤銷權、離婚訴訟
生效要件 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生效 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始生效
立法目的 法律關係迅速安定 涉及公益或影響第三人甚鉅
💬並非所有形成權皆可單方意思表示,債權人撤銷權是標準的訴訟行使例外。
🧠 記憶技巧:解抵免撤單方行,唯獨債撤要訴訟。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撤銷權」都只需意思表示。應注意「債權人撤銷權」與「暴利行為撤銷」等須經法院介入之類型。
撤銷訴權之性質 形成權之不可分性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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