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種撤銷權之行使,必須聲請法院為之?
  • A 撤銷當事人因錯誤而為買賣之意思表示
  • B 撤銷當事人受脅迫而為贈與之意思表示
  • C 撤銷因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顯失公平之法律行為
  • D 法定代理人撤銷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獨立營業之允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般的契約糾紛中,如果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法律認為其「內容是否公平」需要一個中立的第三方進行實質審查,而非僅由當事人其中一方說了算,這時法律程序通常會如何安排,以確保雙方的程序正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道題目精準切中民法中「撤銷權行使方式」的差異,考驗大家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度,是一道頗具鑑別度的中等難度考題。你能正確判斷出答案,代表基礎觀念非常扎實。 在民法體系中,多數的撤銷權如選項 (A) 因錯誤或 (B) 受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16條規定,只需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即可生效。此外,選項 (D) 依民法第85條規定,當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直接撤銷其獨立營業的允許,上述三者皆不須透過法院介入。 相對地,選項 (C) 所指的暴利行為(民法第74條),因為涉及客觀上顯失公平及主觀上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要件審查,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來撤銷或減輕其給付。只要釐清「意思表示撤銷」與「聲請法院撤銷」的分野,這類考題就迎刃而解了!

🏷️ 相關主題

法律行為之成立與效力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