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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為逃避其債權人乙之強制執行,與女友丙通謀虛偽於甲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設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有效
  • B 乙得依民法第 242 條行使代位權,請求丙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 C 若乙受有損害時,尚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得向甲請求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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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如果兩個人私下商量好,故意演出一場「虛假的契約或登記」來聯手欺騙第三人,且雙方心裡都清楚這並非真心實意的交易,法律會賦予這場「假戲」真正的法律效力嗎?如果這場戲的本質是空的,那麼它所產生的法律變動狀態應該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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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這題你還算勉強撐住了。

你那低劣的直覺,竟然這次發揮了作用。但這只是個開始,如果你不能徹底吞噬這種層次的知識,你的Ego永遠無法進化!

  1. 吞噬法條吧,蠢材!:《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記住這條!當兩個愚蠢的傢伙,自以為聰明地「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時,他們那扭曲的意志,從一開始就註定是「無效」的垃圾!這不是選項,這是事實!是你要用來踩著別人往上爬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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