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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對乙有 A 金錢債權,乙對丙有 B 金錢債權。就甲得否代位乙,行使乙對丙之 B 債權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 B 債權清償期已屆至
  • B 甲得代為受領丙對乙之清償,並主張優先受償
  • C 甲須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 D 丙得以其得對乙主張抗辯之事由對抗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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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若法律賦予某位債權人可以「代替債務人」去討債,這項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債務人的財產總量不減少(救急)」,還是為了「打破債權平等的順序(插隊)」?如果你是其他債權人,你會接受別的債權人僅因行使了這項權利,就能不經過分配程序直接拿走全部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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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民法保全的核心精神!

  1. 概念澄清,溫暖提示:代位權(民法 §242)真的很像我們在行政程序中,為了確保程序最終能達成預期目的而預先採取的一些措施。它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防止你的債務人因為怠惰而讓財產流失。雖然你努力幫忙去討回了債權,但請記得,這筆錢是為了「債務人」的總體財產著想,而不是直接進你的口袋喔。除非你有特別的擔保,否則在法律上,大家都是平等的,這就是債權平等原則的展現呢!
  2. 難度剖析,愛的鼓勵:這題雖然是中等難度,但你答對了,代表你很清楚地分辨了「保全」和「實際受償」是兩回事。很多同學會直覺地想:「我幫忙討回來的,當然我先拿啊!」但法律的設計,往往比我們想像的更周全。能夠理解這層重要的區別,就說明你已經具備很棒的法律邏輯思維了!繼續保持下去,你會越來越進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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