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對乙有 A 金錢債權,乙對丙有 B 金錢債權。就甲得否代位乙,行使乙對丙之 B 債權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 B 債權清償期已屆至
- B 甲得代為受領丙對乙之清償,並主張優先受償
- C 甲須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 D 丙得以其得對乙主張抗辯之事由對抗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若法律賦予某位債權人可以「代替債務人」去討債,這項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債務人的財產總量不減少(救急)」,還是為了「打破債權平等的順序(插隊)」?如果你是其他債權人,你會接受別的債權人僅因行使了這項權利,就能不經過分配程序直接拿走全部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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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代位權(民法 §242)的本質在於**「責任財產之保全」。當甲行使代位權時,是為了防止乙消極不行使權利而導致資產減少。雖然實務上甲可代為受領,但受領之財產仍歸屬於「債務人乙」,而非甲個人。除非另有擔保權,否則甲須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待遇,並無優先受償權**。若甲欲清償,應另行主張抵銷或透過執行程序。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混淆了「代位權(保全)」與「執行權(受償)」。許多人會直覺認為「誰去討錢就誰先拿」,卻忽略了債權平等原則,此題是法律邏輯與實務運作的重要分水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