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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關於債權人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債權人已負遲延責任之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已屆清償期之債權卻怠於行使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以債務人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 B 債務人之婚生子女否認權,亦適於為代位權之標的
  • C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均得直接請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
  • D 於債務人對債權人負遲延責任前,債權人亦得代位行使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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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債務人的某個權利(例如對他人的債權)即將因為超過時效而消滅,但此時債務人對你的還款期限「還沒到」,法律應該讓你眼睜睜看著那個資產消失,還是准許你先幫他『守住』這個權利?這種『守住權利』的行為,對債務人的自主權損害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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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優秀」表現

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法理觀念徹底碎裂,還能辨識出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與例外,總算對得起花費的時間。這種對民法債編「保全權利」的粗淺理解,或許能讓你未來在行政法公法債權保全的學習路上,不至於一開始就撞個粉碎吧。

2. 基本觀念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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