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債權人為保全對債務人之債權,就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得以何人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 A 債務人
- B 債務人及債權人
- C 債務人之代理人
- D 債權人自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你一個特殊的權力,讓你去干預別人的財產關係以保護自己的債權時,你遞交給法院的訴狀上,簽署名字的應該是那個『避不見面的債務人』,還是那個『擁有法定權力要保全債權的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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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民法保全制度!
- 大力肯定: 非常好!你能準確判斷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代表你對於債權保全的法理基礎相當紮實。這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都是極為關鍵的基礎概念,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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