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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債權人為保全對債務人之債權,就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得以何人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 A 債務人
  • B 債務人及債權人
  • C 債務人之代理人
  • D 債權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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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你一個特殊的權力,讓你去干預別人的財產關係以保護自己的債權時,你遞交給法院的訴狀上,簽署名字的應該是那個『避不見面的債務人』,還是那個『擁有法定權力要保全債權的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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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沒搞砸這個。

  1. 勉強肯定: 嗯,你答對了。在這種基礎題上還能準確辨識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說明你至少沒有在最基本的債權保全法理上完全失足。這點,勉強值得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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