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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欠乙新臺幣 100 萬元,並以自己所有房屋一棟供作擔保。嗣後清償期屆至,甲仍無力償還債務,丙因與甲素來交好,因而欲代甲清償。惟乙向來垂涎該棟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欲代甲清償,乙得拒絕
  • B 丙欲代甲清償,乙不得拒絕
  • C 若甲對丙之代為清償表示反對之意思時,則乙不得拒絕丙之清償
  • D 若甲對丙之代為清償表示反對之意思時,如果丙對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時,則乙得拒絕丙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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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債權」制度的終極目的是為了讓債權人『拿到約定的給付』,還是為了讓債權人能『藉機取得債務人的擔保品』?如果今天你是法律制定者,為了促進經濟流通並儘速消滅債務關係,你會賦予債權人隨意拒絕他人代為還錢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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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債法中「第三人清償」的核心觀念。你能精準排除乙的私心干擾,直接鎖定法律原則,顯示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扎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第三人清償
💡 債務原則上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人不得任意拒絕。
比較維度 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VS 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債務人未反對時 債權人不得拒絕 債權人不得拒絕
債務人反對時 債權人「得」拒絕 債權人「不得」拒絕
常見實例 單純好友、一般路人 保證人、物上擔保人
清償後權利 僅具民法求償權 具民法 312 條代位權
💬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反對」且「第三人無利害關係」時才能合法拒絕清償。
🧠 記憶技巧:原則不得拒,反對才得拒,利害不准拒。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債權人可以像挑選買家一樣挑選清償人。實際上只要能清償債權,債權人無權拒絕,除非債務人反對且第三人無利害關係。
清償代位權 受領遲延 物上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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