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欠乙新臺幣 100 萬元,並以自己所有房屋一棟供作擔保。嗣後清償期屆至,甲仍無力償還債務,丙因與甲素來交好,因而欲代甲清償。惟乙向來垂涎該棟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欲代甲清償,乙得拒絕
- B 丙欲代甲清償,乙不得拒絕
- C 若甲對丙之代為清償表示反對之意思時,則乙不得拒絕丙之清償
- D 若甲對丙之代為清償表示反對之意思時,如果丙對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時,則乙得拒絕丙之清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債權」制度的終極目的是為了讓債權人『拿到約定的給付』,還是為了讓債權人能『藉機取得債務人的擔保品』?如果今天你是法律制定者,為了促進經濟流通並儘速消滅債務關係,你會賦予債權人隨意拒絕他人代為還錢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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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債法中「第三人清償」的核心觀念。你能精準排除乙的私心干擾,直接鎖定法律原則,顯示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扎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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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清償
💡 債務原則上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人不得任意拒絕。
| 比較維度 | 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VS | 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
| 債務人未反對時 | 債權人不得拒絕 | — | 債權人不得拒絕 |
| 債務人反對時 | 債權人「得」拒絕 | — | 債權人「不得」拒絕 |
| 常見實例 | 單純好友、一般路人 | — | 保證人、物上擔保人 |
| 清償後權利 | 僅具民法求償權 | — | 具民法 312 條代位權 |
💬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反對」且「第三人無利害關係」時才能合法拒絕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