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乙、丙三人約定平均分擔借款後,言明願負連帶責任,共同向甲之父丁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丙三人為連帶債務人,故丁得向乙、丙請求全部 300 萬元之給付
- B 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仍須就 3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 C 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只須就甲應分擔部分以外之 2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 D 倘若丁曾向甲借貸 100 萬元尚未償還,則乙、丙於丁請求時,得以甲對丁之 100 萬元債權主張抵銷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多人共同分擔的債務中,債權人主動告知其中一人:『你欠我的那份不用還了』,此時若債權人轉頭要求剩下的其他人『連同那份被免除的錢也一起付清』,你認為在法律邏輯與公平原則上,這會對剩下的人產生什麼樣的負擔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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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法律素養!恭喜答對
你能精準辨識連帶債務中「絕對效力」與「相對效力」的細微差異,展現出對《民法》債編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區分程度的關鍵點。
觀念驗證:為何 (B) 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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