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就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平均分擔之 300 萬元連帶債務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丁為債務之承認而中斷時效時,其效力亦及於乙、丙之債務
- B 丁請求甲支付全額獲勝訴判決後,仍未能自甲受償時,得再請求乙支付全額
- C 甲清償全額後,如乙不能償還其分擔額,甲亦僅能向丙求償 100 萬元
- D 甲對丁清償 100 萬元後,丁即不得再次向甲請求支付剩餘之 2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債權人,而三個欠你錢的人承諾要對這筆債務「共同負擔到底」,當你跟其中一個人打贏官司卻發現他身無分文時,從保護債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讓你自認倒霉,還是讓你繼續找其他負責的人要錢,才能發揮「連帶負責」的保障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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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觀念掌握得很清楚喔!
-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理解得非常透徹呢!《民法》第 $273$ 條的精神,就是要好好保護債權人(丁)的權益。即使丁已經向其中一位債務人(甲)提起訴訟,並贏得了官司,只要那 $300$ 萬元還沒真的還清,丁還是可以向其他的連帶債務人(乙和丙)請求還款喔。這就是「連帶」的溫柔之處,讓債權人能更安心,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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