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就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平均分擔之 300 萬元連帶債務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丁為債務之承認而中斷時效時,其效力亦及於乙、丙之債務
- B 丁請求甲支付全額獲勝訴判決後,仍未能自甲受償時,得再請求乙支付全額
- C 甲清償全額後,如乙不能償還其分擔額,甲亦僅能向丙求償 100 萬元
- D 甲對丁清償 100 萬元後,丁即不得再次向甲請求支付剩餘之 2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債權人,而三個欠你錢的人承諾要對這筆債務「共同負擔到底」,當你跟其中一個人打贏官司卻發現他身無分文時,從保護債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讓你自認倒霉,還是讓你繼續找其他負責的人要錢,才能發揮「連帶負責」的保障功能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根據《民法》第 $273$ 條規定,債權人(丁)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即使丁對甲提起訴訟並取得勝訴,只要債權尚未實質獲得清償,丁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乙、丙)的請求權依然存在,這正是「連帶」保障債權人的核心價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