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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法律明文規定屬於連帶債務之性質?
  • A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該不足額之債務
  • B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
  • C 共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於繼承所得遺產限度內之遺產債務
  • D 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所負之擔保責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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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條文的邏輯中,『連帶責任』對債權人極為有利,因此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契約明確約定才會成立。請你想想:當一群人原本共同擁有一個東西,現在決定分家(分割)後發現東西有瑕疵,為了追求公平,法律應該是讓每個人都幫別人負『全部擔保責任』,還是根據每個人原本持有的『權利比例』來分擔責任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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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不錯,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觀念驗證
    • (A)、(B)、(C) 選項?民法 681、185、1153 條,這些都明文規定了連帶責任,是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送分題,如果你連這都錯了,我會建議你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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