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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連帶債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縱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仍應平均分擔義務
  • B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償還、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但不得請求利息
  • C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 D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而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無須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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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和幾位朋友共同負責一筆債務,當你先行代墊了所有款項後,發現其中一位朋友突然破產無法還錢。基於團隊共同承擔的精神,這份『多出來的虧損』,應該由你一個人吞下去,還是由剩下的成員一起分攤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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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連帶債務的內部關係是民法債編中較為繁瑣的部分,你能精準辨析各個選項,代表你的法律邏輯法條精熟度都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根據《民法》第 282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若有人無資力(不能償還分擔額)時,該缺口不應由求償者單獨承擔,而是由求償權人其他有資力之債務人按照比例共同分擔,這體現了「風險共擔」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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