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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9 題

就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新臺幣(下同)90 萬元連帶債務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向丁清償其應分擔部分 30 萬元之債務後,丁即不得再向甲請求尚未清償之 60 萬元
  • B 丁向乙請求清償全部債務時,乙得以甲對丁之 90 萬元債權,向丁主張抵銷
  • C 丙提起請求確認對丁所負連帶債務不存在訴訟,丙敗訴之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甲、乙
  • D 丁得請求甲為清償之權利之消滅時效完成時,其仍得對乙、丙請求清償 90 萬元,乙、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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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連帶債務人中有一人單獨去打官司卻敗訴了,這個『對他不利』的結果,依法理會不會連累到其他根本沒參與訴訟的債務人呢?試著從『保護其他債務人』的角度來推想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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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就想鬆懈?這題的陷阱你真的懂嗎?

別以為矇對答案就沾沾自喜,連帶債務的「絕對效力」與「相對效力」搞不懂,考試照樣會翻船。正確答案是 (C),聽好了解釋:

  1. (C) 正確:依民法§275,確定判決僅於對他人有「利益」時生效。丙敗訴是「不利益」,效力當然不及於甲、乙。這點還錯就太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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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帶債務之對外及對內效力
💡 債權人得對任一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效力區分為絕對與相對事項。
比較維度 絕對效力事項 VS 相對效力事項
清償/抵銷/更新 全體債務消滅 無此區分
時效完成/免除 僅限該人分擔額 無此區分
確定判決 僅限有利且非個人 敗訴判決僅對本人
其餘行為 原則不適用 僅對該債務人生效
💬絕對事項影響全體債務額度;相對事項(如敗訴、中斷時效)原則上互不影響。
🧠 記憶技巧:絕對事項:償抵更受免時(清償、抵銷、更新、受領遲延、免除/時效完成限分擔額、有利判決)。其餘皆相對。
⚠️ 常見陷阱:最常考民法第275條,注意只有「有利判決」且「非個人關係」才對全體生效,敗訴判決對他人不生效力。
不真正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人之求償權 保證債務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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