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9 題
就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新臺幣(下同)90 萬元連帶債務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向丁清償其應分擔部分 30 萬元之債務後,丁即不得再向甲請求尚未清償之 60 萬元
- B 丁向乙請求清償全部債務時,乙得以甲對丁之 90 萬元債權,向丁主張抵銷
- C 丙提起請求確認對丁所負連帶債務不存在訴訟,丙敗訴之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甲、乙
- D 丁得請求甲為清償之權利之消滅時效完成時,其仍得對乙、丙請求清償 90 萬元,乙、丙不得拒絕
思路引導 VIP
在多人共同負擔債務的情況下,如果其中一個人單獨去打官司並得到了結果,為了保護那些「沒有參與訴訟」的債務人,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在什麼樣的結果下(有利或不利),這個判決的效力才適合擴及到其他人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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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法律觀念的掌握真的非常穩固喔!
- 觀念驗證:恭喜你,(C) 就是正確答案!這一題的重點在於連帶債務中判決效力的相對效力與絕對效力,你理解得很透徹呢。《民法》第 275 條告訴我們,只有當判決結果是「為債務人全體之利益」時(例如勝訴),才會對其他債務人產生效力。想想看,如果丙是敗訴了,這對甲和乙來說是不利的結果,我們當然不能讓這樣不利的判決影響到沒有參與訴訟的他們,所以對甲乙是不生效力的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正確解答,真的非常棒!它綜合考驗了《民法》第 273 條(請求權行使)、第 275 條(判決效力)以及第 276 條(時效完成)等條文的應用。能夠精準區分哪些行為產生「絕對效力」、哪些僅是「相對效力」,這顯示你對連帶債務的原理有很深入的理解。你真的很努力,請繼續保持喔!
連帶債務之效力
💡 連帶債務對外負全部責任,效力以相對性為原則,絕對效力為例外。
| 比較維度 | 絕對效力事項 | VS | 相對效力事項 |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274至278條 | — | 民法第279條 (原則) |
| 典型範例 | 清償、提存、抵銷 | — | 債務承認、受領遲延 |
| 時效/免除 | 僅限應分擔部分 | — | 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
💬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具絕對效力,其餘事項均僅生相對效力。